上海劳务外包公司首选上海工享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在线留言-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上海工享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外包热线:130-2017-8888

求职热线:021-5161-9133

微信咨询上海劳务外包公司二维码

新闻资讯 NEWS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
021-5161-9133

手机: 130-2017-8888

Q Q: 464479842

邮箱:qinye5234@163.COM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宏路365号圣御工业总部园7号楼419室

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因特殊原因取消的,劳务派遣单位能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吗

发布时间:2022-04-12 作者:上海工享 浏览次数:506

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因特殊原因取消的,劳务派遣单位能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吗

被派遣劳动者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第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上一篇:劳务派遣工出了工伤找谁负责 下一篇:劳务派遣方式中劳务用工法律风险有哪些


QQ咨询

在线咨询真诚为您提供专业解答服务

咨询热线

021-5161-9133
7*24小时服务热线

关注微信

上海工享人力外包公司扫一扫添加微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