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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从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中扣留一部分,作为劳务派遣单位介绍工作的中介费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22-04-15 作者:上海工享 浏览次数:698

劳务派遣单位从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中扣留一部分,作为劳务派遣单位介绍工作的中介费是否合法

劳务派遣单位从劳动者工资中截留中介费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责令其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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